【你還記得頂新案嗎?】
3 年前的今天,味全混油案於台北地院一審宣判,前董事長魏應充依詐欺罪被判刑 4 年,味全公司也因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被罰 15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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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回顧本案的來龍去脈
頂新集團曾委託大統長基油品公司進口油品,再幫味全代工製成「健康廚房」系列產品售出。整個案件在 2016 年的今天台北地院一審宣判,魏應充等人皆因「詐欺罪」被判處 6 個月至 4 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味全公司也被判罰新台幣1550萬元。
但後續二審到了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後,法院認為就「棕櫚油占 98% 的調合油配方」部分構成刑法的虛偽標記及詐欺取財而判決有罪,而「使用大統長基油品」部分,認為不成立詐欺及虛偽標記,也將魏應充改判處 2 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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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法院因什麼原因而判決有罪?
味全公司基於降低生產成本考量,將 13 款油品中的「黃豆油」成分,以價格較低的「棕櫚油」取代。並把原本配方中棕櫚油的比例,從 70% 調高至 98%,但其中進口葡萄籽油和橄欖油占油品比例中卻只有 1%。而棕櫚油因為含有飽和脂肪酸,由於「飽和脂肪酸」可能有害身體健康,消費者通常不會購買含有「飽和脂肪酸」的產品。
簡單來說,如果消費者知道油品內含有高比例的棕櫚油,會降低購買意願。這樣的邏輯魏應充也知道,所以在調和油的商品外包裝載明:「含有高單元『不飽和』棕櫚果實油、精緻黃豆油、葡萄籽油調合而成」等字樣,但在實際油品中,「飽和」油品棕櫚油卻高達 98 %。
因此,法官認為,油品種類屬於消費者購買時會參考的重要資訊,而魏應充等人使用誇大的標示內容,使消費者容易誤以為調合油內具有相當的比例的橄欖油及葡萄籽油,但不知道所購買的油品中,主要成分卻是低價的棕櫚油,企圖以不實的商品去欺騙消費者,明顯具有「詐欺的意圖」,而構成虛偽標記及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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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商品標示不實,廠商可能會觸犯什麼罪?
在食品衛生管理法、公平交易法及消費者保護法上都有類似的規定,規範廠商在一般食品廣告中,如果有不實誇大,且可能使消費者容易誤解品質或效能等標示時,就有可能會被認定違法,而被處以行政罰鍰。
此外,在消保法中,也規定如果廠商因為過失而有不實標記,進而讓消費者受到損害時,除了原損害額外,最多可再另外要求三倍懲罰性賠償。以前許多食品廣告會強調其治療方面的功能,陸續遭到處罰後,現在已不常見食品廣告強調其療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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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問題真的落幕了嗎?
雖然關於味全的案子在智財法院就二審定讞了,但台灣司法與食安的問題仍然令人擔心。除了行政機關應該更積極地抽查各類食品或原物料並制定更明確的行政規範外,司法上對於「標示不實」是否適用刑法詐欺罪,也應制定出更加明確的體系及標準,讓食品產業的廠商們可以理解行政及司法上應遵守的規範,而不會無所適從。消費者的權益也能完整地受到保障,讓同樣的事情不再次發生導致人心惶惶,也維護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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